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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跨境法税问题《百问百答》
我是中国大陆身份,丈夫是中国香港特区身份。我常年生活在上海,丈夫常年生活在香港。我们在上海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育有一儿一女,儿子10岁,女儿刚满5岁。目前,我和丈夫准备离婚,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配等事宜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离婚后孩子跟谁生活屡次协商不成。因此,我准备诉讼离婚,请问我可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会怎么判?
改革开放以来,内港两地居民的交流往来日益频繁,内地涉港婚姻占据了内地涉外婚姻总数的较大比例,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涉港离婚纠纷所涉的婚姻身份解除、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教育等跨境婚姻家事法律问题。
由于内地与香港分属不同法域,分别承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传统,两地在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理念、实体规则及诉讼程序均体现出显著差异。
尤其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内地与香港法院所依据的法律原则、考量因素乃至裁判思路常有不同,容易引发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不明确以及判决认可与执行等方面的难题。
有鉴于此,结合题述背景,本文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对涉港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的应对,展开详细分析,以供参考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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