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联动】承以信与国际税收专家共话跨境收入的合规实践
来源: | 作者:pro36954b | 发布时间: 2020-02-17 | 1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疫情肆虐、不出门就是为国做贡献的日子里,承以信为中国企业家保驾护航的脚步并没有停下。
本周二,承以信与国际税收领域专家董老师以20203号公告《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基础、就中国企业家境内外收入的合规纳税义务展开线上交流。此前,在3号公告刚刚出炉的除夕,我们已就该文要点做了解读:【重拳出击】3号公告明确个人境外收入年度申报细则 。
在线交流中,董老师结合自身实操经验对3号公告进行了框架解读,即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大政策既定的背景下、细化境外所得申报要求;并通过案例抛出了目前中国个税体制下探讨境外收入申报义务最重要的两点:
税收居民身份
税收来源地
税收居民身份问题
从我们积累的大量客户经验来看,跨境个税问题中最为基础的问题的确是判断税收居民身份,但同时也是难度最高的。更现实的是,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在实践中要比理论中的更复杂
承以信观点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判定复杂,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课题。此例中,如果一个人同时满足两国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则要看两国的双边税收协定(DTA),DTA一般会就此情况明确“加比规则”,即按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住、国籍的优先级判定;若还不能判定则看两国税务机关协商。但要走到这一步,对纳税人就有较大时间成本。实际操作中,这一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判断

董老师建议
实际操作中,如果面临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个人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境外国家的税收居民身份,那么还是有机会与中国税务机关沟通、从而以非税收居民身份履行纳税义务的。当然,从中国税务局的角度、不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都有相应申报义务。 
收入来源地的判定问题      
在这一点上,3号公告中的一大突破是第七项关于间接转让资产,也就是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而达到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资产的目的;或者类似行为的界定问题。对于这类财产转让行为,3号公告明确,可以综合考虑时间要求、持股比例和转让价格等条件来判断纳税义务。
承以信观点
随着“走出去”个人和企业的增加,中国企业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以此搭建多层架构的情况比比皆是。对于股权转让交易中较新的业态,例如受让方是一个境外信托,目前并没有法规明确纳税义务。因此3号公告的这一条款给出了一些定量标准,深具指向性和指导性。
董老师建议
目前中国企业家成立境外公司的情况确实很多,CRS制度落地中国之前的信息不对称也确实对税务机关执法带来一定问题。但是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可能更多是对于企业所得税层面而言。个税层面虽然还有待细则的明确,但是实际操作中的处理方式还是要依托于现行中国所得税体系的立法精神。比如信托作为非常规经营类的法律形式,即使出让方就是信托委托人,目前中国税务机关依然较普遍认为相应资产发生了所有权转移。
除了税收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地的判定问题,跨境抵免中提到的“不予抵免的情形”往往可能构成纳税人的“双重纳税”负担。五种跨境抵免中不可抵免的情形是指:
·错缴或错征;
·按照税收协定应该享受协定待遇但未享受协定待遇;
·加收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实际返还和补偿(相当于国内的财政返还);
·境外所得按照国内法已经免税的,纳税主体将境外所交的税款再拿回国抵免的无效。 
承以信观点
纳税人在这一点上很容易面临“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举个例子,假设按照中泰两国税收协定规定、纳税人对某一收入可以享受15%的协定优惠税率(一般税率20%),但在向泰国税局申请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泰国税务局没有批准,无奈之下缴纳20%泰国的所得税;而中国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主体应该按照税收协定享受优惠,只认可15%的抵免,20%15%的差额5%属于不可抵免的情形。其结果就是5%相应税额的双重纳税 
董老师建议
实操过程中,确实可能存在上述情况。一般情况下,基层税务机关是愿意依据税法规定为纳税人做抵免的,但是也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情合理的情况下有争取的可能性。 
此外,承以信的同事们与董老师还就大额保单及信托收益的纳税义务个人反避税政策的落地、CFC规则在个税层面的操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互动和交流。董老师以其生动的实操案例、幽默的演讲方式、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既高屋建瓴又面面俱到地与大家分享了跨境收入从税务合规与筹划角度的方方面面。 
小编全程参与了会议,历时两小时的线上交流就“境外收入怎样报个税”的问题抽丝剥茧、坦诚交流,讲究实操当先,完美融合了纳税人角度的实际需求”税务机关征管角度的实际操作,收获颇丰。
还有一周多时间,中国税务史上首次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就要于3月1日拉开大幕。风险防范理应合规先行,企业家们准备好了吗?